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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供弃房”能否“弃债”?

发布日期:2024-07-24 阅读量(


编者按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不少房贷断供的情况。如果断供时间不是很长,只要支付点违约金,跟银行协商还上欠的月供即可。但是,如果房子长期断供,就会面临被银行申请收走,然后被强制拍卖。


日前,知名博主“南京王菲”的“房子被拍,资不抵债”视频大火,引发了社会大众的热烈讨论:是否房子被拍卖后就能一劳永逸?如果房子被拍卖后仍然资不抵债,是否还需要还银行的债?针对这些问题,眺悦建设管理集团法律顾问钟培碧律师作出了回应。


钟培碧律师这样说:


1、房屋按揭贷款,一般是购房者与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专项用于购买房屋。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购房者应按时向银行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


2、购房者以拟购买的房屋为贷款办理抵押担保,该房屋只是抵押担保物。在购房者没有向银行归还贷款时,银行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要求法院拍卖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房屋。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十条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第一次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70%,第一次流拍后,第二次起拍价降幅不得超过第一次起拍价的20%。


4、在银行申请法院处置抵押的房屋后如果不够清偿购房者欠的银行贷款本金、利息等,银行有权根据贷款合同继续向购房者追偿,直至全部贷款清偿完毕。


综上,视频中该女士的说辞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由此可见,房贷被拍卖不足以还清贷款时,剩余的贷款需要由借款人继续偿还。也就是说,“弃房”不一定就能“弃债”。

对于一些实在没有办法偿还房贷的人来说,这可能是无奈之举。但如果有些人想以此方式放弃房产以逃避房价跌幅以及高额利息的话,那就可能会与愿违了。坚持下去,房价可能还有机会东山再起。但如果实在没办法要断供,还是建议提前把房子放在二手市卖出去。

如今,全国各地正大力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抵押登记的新模式——已抵押不动产买卖转移时,无须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权,即可同时完成旧抵押注销、过户和新设抵押等手续。不动产“带押过户”政策极大地方便了产权人和购房人带押房产交易交接。持房人这样处理,比断供房产被法院拍卖的损失来的更少。